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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刘铭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5
浏览量:689

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合同纠纷 违约行为 逾期未履行

案情简介

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天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14712日签订《合同书》,约定B公司委托A公司对天津某购物中心的中央空调进行清洗技术服务,合同价款为14万元人民币,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清洗结束并验收合格后A公司开具全额发票,B公司一次性付清价款。工程内容为 1)中央空提案冷媒系统清洗—预膜—水处理—水质监测 2)风机盘管清洗,吊顶机组清洗。A公司责任为:1)按照要求,尽职尽责做好空调系统清洗水处理及末端清洗工作 2)化学清洗符合或高于HG/2387-92(工程设备化学清洗质量标准 3)应在清洗过程中确保防火及其他安全 4)施工过程中因施工不当造成设备设施损坏A公司承担相关赔偿责任。B公司的责任为:1)积极配合A公司作好清洗期间的各项工作,确保顺利完成 2)清洗结束后,积极配合验收工作。清洗期限为10天。

A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与2014717日进场施工,同年727日竣工,次日该工程经B公司验收合格,同日A公司将发票交与B公司,至今B公司未向A公司支付约定的价款。

审理过程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A公司认为被告B公司至今未能全部支付价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人民币14万元

(2) 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B公司承担

原告A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在刘铭律师的帮助整理下,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 被告户卡

(2) 原告A公司营业执照

(3) 原告A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4) 原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 设备清洗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6) 设备清洗验收报告,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7) 发票一张,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开具了发票,但被告尚未付款

(8) 律师函,证明原告催促被告尽快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合同款项。

被告B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 中央空调系统清洁公司整体解决方案,证明原告在中央空调系统清洗工程应当承担的工程内容

(2) 冷凝器,蒸发器照片及天化科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原告未完成全部工程,没有对冷凝器及蒸发器进行物理清洁

(3) 由爱威宝泰公司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1411月吊顶机组及风机盘管的照片及情况说明,证明机组及风机盘管在201411月进行清洗前的状态,原告未在20147月对吊顶机组及风机盘管等进行物理清洁。

(4) 录音(原告徐莹莹和被告代理人肖淑婷当面交涉过程中录制)证明在原被告谈判过程中,原告承认未对吊顶机组及风机盘管等进行物理清洁。

(5) 邮件(证明被告的3台空调机组在20147月损失,至今未能修复。不具备化学清洗的条件)

(6) 名片,公证书,缴费凭证,证明徐莹莹为原告员工,代表原告处理对外业务,证明原告在庭审中关于没有徐莹莹的主张不符合事实。

(7) 邮件,QQ资料截图,施工流程证明原告通过邮件向被告详细陈述了全部施工流程。

(8) 刘金忠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原告未对蒸发器,冷凝器端盖进行物理清理,也未对吊顶机组及风机盘管等进行物理清洁。

(9) 第三方报价,证明市场上关于中央空调机组化学清洗的大致费用证明原告与被告合同中约定价格其施工范围必然包括空调机组的物理清洗部分。,

(10)验收报告,证明原告提交的验收报告经过篡改,且形成在合同签订之前。

案件结果:

(1)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空调的清洗事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遵照执行,原告完成清洗任务后有权按照约定的服务报酬标准要求被告支付价款

(2) 原告作为服务提供者,理应持有预算书,但无故未交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提交的《解决方案》结合1)被告提交的名片,公证书等可以证实原告网站的联系人徐经理为徐莹莹,2)原告否认其为工作人员,否认录音真实性却未提出证据予以反驳,录音应认定为真实3)录音中原告工作人员的陈述与《解决方案》中商务部分价格表可以相互印证,综上分析《解决方案》载明的内容应为双方约定的服务项目,分项报酬标准和服务要求。

(3)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有清洗事项,现原告提出的验收报告可以证明,原告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中央空调冷媒系统化学清洗且达到标准,由被告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证明,应认定原告完成,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4) 关于冷凝器和蒸发器未清洗一节,被告提交了《说明》等证据,但被告在立案前进行了设备拆装清洗,因此相应设备状态不可查,且与被告工作人员李俊俊的证言相矛盾,故缺乏依据,价款仍应支付。

(5) 关于风机盘管和吊顶机组的清洗,原告未能说明具体事项,且录音证据中原告工作人员确认了末端过滤网清洗没有做,因此,原告要求支付风机盘管和吊顶机组的清洗服务对应的报酬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1) 被告B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服务报酬79779.84

(2) 驳回原告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负担1333元,被告负担17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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