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铭律师亲办案例
刘甲掉入小区汇水井死亡赔偿案
来源:刘铭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5
浏览量:827

刘甲掉入小区汇水井死亡赔偿案

关键词 死亡赔偿 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义务

案情简介

刘某某、陈某某系刘甲父母。刘甲租住在天津市河西区某处的水晶城小区。小区北面近江水道附近有一景观池,池内有一方形井,该井用于汇水,有一水篦子覆盖,内有一水泵。天津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是该水晶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景观池及汇水井属于该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

201522421时左右,刘甲及其朋友共三人到和平区某酒吧喝酒,25日凌晨1时左右三人乘出租车离开酒吧至刘甲租住的水晶城小区,2时左右到达江水道附近时刘甲下车,其他二人乘坐出租车离开。返回住处途中刘甲经过小区的景观池,在行至池内汇水井处时,水篦子脱落入井内,刘甲下身掉进井内、上身趴卧在井外,井内充满污水。

20152256时左右,刘甲被人发现,天津市河西区某派出所接警后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刘甲经120急救中心送往天津医科大学抢救,病历记载:患者全身衣物湿透,鼻面部挫伤,呼吸浅快等,同日912分刘甲被宣布临床死亡。2015225日天津医科大学出具了一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其上记载刘甲的直接死亡原因为心肺衰竭,引起的疾病或情况为“冷冻伤”、“重型颅脑损伤”。2015511日天津医科大学又出具了一份居民死亡医证明书,其上记载刘甲的直接死亡原因为心肺衰竭,引起的疾病或情况为“重型颅脑损伤”、“意外事故”。

律师介入

20153月刘甲的父母刘某某、陈某某来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与我所建立委托关系。我所立即指派处理人身损害具有丰富经验的刘铭律师来承办该案件。承办律师刘铭通过和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案发详情。组织当事人搜集固定证据,并向法院申请调取各项证据,查阅有关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计算精确合法的赔偿数额,制定出有力的办案方案,继而提交起诉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理经过

二原告刘某某、孙某某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物业公司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65316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25560元、医疗费3890.62元、交通费3500元、停尸费13889元;

2.判令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陈某某被抚养人生活费2185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原告在代理人刘铭律师的帮助整理下,提交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机1张、户口本复印件1份,证明死者身份;

2.病历本1本,证明抢救、治疗刘甲的过程;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1张,证明刘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4.天津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张,证明刘甲生前身体健康;

5.每日新报(226日第14版)1份、人民传媒网新闻报道打印件1张,证明事发地没有围挡,是市民穿经的必经地,被告没有尽到日常维护、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6.交通票据7张(收条),证明二原告为办理刘甲的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

7.照片6张,证明事发后现场情况;

8.结婚证复印件1张、证明1张、残疾证复印件2张、原告陈某某户口本复印件1张,证明原告陈某某与刘甲的母女关系以及原告陈某某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被告应当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9.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1张,证明引起死亡的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

10.殡葬服务费用票据4张,证明停尸费损失;

11.医疗票据复印件1张,证明医疗费损失;

12.诊断证明书复印件1张、CT检查报告单4张、X线照片会诊单1张,证明刘甲就诊情况;

13.天气预告打印件1张,证明事发当天气温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原告申请了死亡原因鉴定,由天津市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告知尸体冷冻时间过长,可能出现自溶现象,影响鉴定结论,二原告撤回了该鉴定。

被告物业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设备、设施保养维修记录表》复印件1份、《安全巡逻签到表》复印件1份、夜间现场照片13张,证明被告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

2.现场平面图2张、与平面图匹配的现场照片6张,与行走路线相关的现场照片4张、与景观池相关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受害人具有过错及案发现场现状;

3.生效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法院就相似案例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请的生效判决;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2张、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1张,证明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景观池经验收合格,和原始设计一致。

庭审中,被告辩称:

1.受害人刘甲在案发前,受害人一直在2015224日晚上10点左右到2015225日凌晨1点多在酒吧饮酒,后受害人的朋友与喝酒后的受害人乘坐出租车到小区北门下车;

2.受害人刘甲下车至案发地点距离不到30米,不行用时36秒,说明受害人的行走速度低于正常行走速度,不能排除受害人在酒后失去自控能力;

3.从监控录像看出,受害人行走路线的选择是错误的,受害人选择此路回家是不能达到回家的目的。

4.受害人行走的人行路面是平整的,从现场照片和勘验结果来看,受害人所行走的人行区域以及物业公司应当负责的人行区域的路面是平整、宽坦的,不存在对公共路面维护不当的失职状态;

5.受害人自行走到非人行区域,该区域为喷水景观池,非人行道,该区域的设计属于小区的原始设计,物业公司没有进行任何改造或破坏。

6.受害人是脚踏水篦子后跌倒的,从法院调取的照片和监控来看,受害人将水篦子踏断,自行摔倒,没有掉入井内,现场不属于溺水状态;

7.物业公司对喷水池履行了维护责任,在201410月到20152月期间每月物业公司都对公共部位和设施进行巡查,履行了巡查和检修的责任,巡查记录显示水篦子在案发前是完好状态;

8.物业公司履行了正常的安全巡视责任,从物业公司提供的安全巡逻签到表和法院调取的录像看,2015225日凌晨244分左右,物业公司出于对小区治安安全和小区消防安全的角度,对小区外围进行了巡查,承担了巡查责任;

9.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被告不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无过错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刘铭律师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1.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物业公司系汇水井的管理人,其负有管理责任,应当对汇水井妥善管理不留安全隐患,案发地的汇水井水篦子脱落,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并没有尽到合理的物业管理服务,对于造成受害人刘甲的死亡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被告提供证据1中的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证据1中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安全巡视、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义务;

3.对于被告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无法证明受害人有过错;

4.对证据3不认可,对证据4不认可其关联性,即使过程验收合格,也不能免除被告的管理义务。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应当对汇水井负妥善管理义务,而刘甲行走到汇水井处时,水篦子脱落,受害人下身掉进充满污水的井内,上身趴卧在井外,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此,法院认为,水篦子脱落的事实存在,与受害人浑身湿透、趴卧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有因果关系。被告虽抗辩其尽到了管理责任,但不能证明其对汇水井及其上覆盖的水篦子进行了充分的安全维护和应有的注意,可认定被告对汇水井的管理存在瑕疵。受害人刘甲在事故发生前存在饮酒的行为,行走过程中观察不周、注意不当,在事故发生后的较长时间内自救能力欠缺,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在死亡后果中所占比重,法院判定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陈某某死亡赔偿金391896元;

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陈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

3.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陈某某丧葬费15336元;

4.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陈某某交通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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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铭
  • 执业律所:
    天津市益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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